会费缴纳和服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5日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七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于行业和会员,搭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按照《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实行会费专账管理。
第二条 协会会费服务项目内容:提供会员服务、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基本服务项目;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活动;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条 参加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会费。会费的缴纳标准:
一、在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担任副会长的单位,每年缴纳会费9000元。
二、在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的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三、在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担任理事的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及各市、地装协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第四条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所属团体会员都要根据协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一年无故不缴会费,将作自动退会处理,并在理事会上除名。
第五条 协会设专职财务人员,在银行开设账户,会费开支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