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2年2月23日修订)
为进一步协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会员单位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修订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会员单位、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协会信息,充分发挥协会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准确、及时、客观、权威”的原则,力求在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的发布,发布信息文字用词准确,与正式文本没有出入,并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信息,是指协会在开展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协会及各分会办公室公开的信息,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协会所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级领导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九条 协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协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协会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编制协会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协会各部门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和管理、维护、更新协会公开的信息;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协会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协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承担与协会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协会各部门,承担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依法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协会信息;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协会信息;对本部门拟公开的协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协会会员提出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协会以外的会员单位、相关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协会提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社会组织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协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定期检查(一年至少一次)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 协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协会名称、办公地点、协会性质、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协会领导等基本情况;协会的章程以及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会会员入会及相关批复流程;涉及协会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况;对外交流考察与中外合作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协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协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公开的范围、途径及时限以协会公布的信息公开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各分会、办公室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或了解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协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省业务指导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审定。
第十九条 各分会、办公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协会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分会、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协会保密办公室依本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协会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协会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保密办公室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下列协会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协会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协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会各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协会门户网站;协会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协会文件汇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新闻发布会等;展览会、培训、研讨会、咨询会等会议;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部门采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发布会前应事先获得相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协会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协会决策事项需要征求理事会、各分会秘书处及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上级或协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征求意见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协会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提出的申请,一般转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回复。对于本协会以外的会员单位、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协会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协会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向协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协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答复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协会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反馈意见的,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如需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的,各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但反馈意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协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内容:协会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协会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协会各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各部门向协会办公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协会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协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协会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