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分支机构有序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依据业务类别、专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
可依据《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和地域性标识,必须冠以“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字样。
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设立与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门从事本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具备和建立满足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人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置的程序:
(一)相关机构或者部门提出申请报协会,申请应包括机构名称、工作范围、负责人人选等事项;
(二)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三)协会视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设立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80天内组建完成;否则,自动撤销;
(五)分支机构组建完成,协会发文正式成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不予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协会已有机构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核准注销:
(一)已完成使命;
(二)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
(三)二分之一以上分支机构成员要求解散的;
(四)分支机构在成立壹年内未开展活动;
(五)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六)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注销时,其资金、财产等问题,按协会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如分会会长、副会长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业务类别、专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根据协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必要的活动计划安排,每年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活动(包括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及科学技术普及等);
(四)掌握国内外动态,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五)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由协会的会员、本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应由该业务专业领域中在专业上有造诣、工作中有较大成就、遵守社会公俗、身体健康、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员(单位)组成;成员构成应考虑地区分布、行业、类型等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体成员大会为其议事、决策组织,在分支机构负责人主持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同意并经协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半年向协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在协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
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如没有说明理由,超期一年不进行换届的,协会可令其暂停活动,进行整顿,或由协会直接组织进行换届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负责人领导负责制。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协会全权负责,并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三)在本业务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专业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组织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展会员;入会手续由协会统一按程序办理,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支机构讨论并报协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职务。
(一)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
(二)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 2 年无故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协会提出。
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与协会商议,再经分支机构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协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不超过 15 日内将本机构的组成人员情况、会议纪要等材料及时报送协会。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可设立秘书处,主要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等事项。
秘书处可设置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分支机构全体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核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独立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并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协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六)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四章 活动准则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遵照《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领域,完成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报协会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协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协会提供每次活动的相关资料,协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但不得称为《××章程》。
分支机构制定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须报协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积极向协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