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条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监督职能,保障监事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及本工作条例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事先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由3名及以上监事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1-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协会利益。监事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公益活动。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全面工作,委派监事行使职权或负责具体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参与各项活动;
(四)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监事履职情况;
(六)根据协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采用日常事务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协会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和专项监督组。
第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各分会(专委会)、部门负责人、秘书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四)对协会有关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
(五)按照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监督对象应当在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意见或逾期不答复的,监事会可报请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由副监事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决定和文件,应当进行记录、整理和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2年11月13日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