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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专项政策来了!

  • 阅读数:622

  • 发布时间:2022/04/30

  • 来源:浙江发布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大力度帮助浙江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允许按规定进行歇业。具体内容来了解一下。


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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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 
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
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
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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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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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
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
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 
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简化线上运营规则。
全面实施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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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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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
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




































 

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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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
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
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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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
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
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 




































 

 

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
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浙江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
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
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地要研究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大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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